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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10 19:5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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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9日7时27分许,在潼南区美林谷外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女子李某为了方便上班,不久前才学会驾驶电动二轮车,事故发生前她沿205线往凉风垭汽车站行驶,由于着急赶时间去上班,当行驶到美林谷外时,虽然道路不具备超车的条件,仍然强行超由刘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结果没有控制好两车的距离,发生了碰撞,所幸的是只有李某受轻微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李某负全责。(来源:潼南交巡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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