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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6-3 17:1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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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重庆 来自 中国重庆
案情说明
5月29日,潼南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该院首例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据悉,被告人米某搭乘公交车从潼南城区至某镇上,该车行驶至该镇某车站时,米某因车内嘈杂未能听见公交车司机到站提醒而未能在该站下车。在要求公交司机停车遭到拒绝后,米某一时情急便用手抓扯正常转弯行驶的公交车方向盘,致车身严重偏离行驶路线,车上约30余名不同年龄层的乘客均受到惊吓。后米某被一乘客强行拉开,公交车方能安全停靠。司机停车后立即报警,米某被赶来的公安民警抓获。此事件尚未造成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
法院审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米某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拉拽方向盘,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虽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米某的行为虽不属于法律明确列举四种常见的危险方法,但属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故构成该罪。
以案释法
今年年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意见》强调,对于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并强调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意见》的出台进一步提升了对公共交通安全秩序的法律保障力度,对妨害安全驾驶行为重罚,不仅是捍卫公交驾驶安全的一把利剑,也是对其他乘客一种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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