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发布了《进一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坚决禁止、从严查处校外培训机构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 《意见》指出,我市将坚持“公益导向、依法规范、分类管理、综合施策、协同治理”的原则,引导校外培训机构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鼓励发展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艺术、体育、科技等培训,重点规范、从严监管语文、数学、英语和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等学科知识培训,坚决禁止、从严查处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 《意见》严格准入管理。本实施意见印发前与机构签订聘用合同从事学科知识培训尚未取得教师资格的教师,应当在2019年12月底前取得相应教师资格。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对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的,依法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智力开发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与升学或考试相关的学科及其延伸类培训(教学)活动、竞赛活动,以及等级测试等变相竞赛活动。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培训内容不得超出国家相应课程标准 《意见》规范了培训行为。例如,培训内容不得超出国家相应课程标准,培训进度不得超过当地中小学校同期进度,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冲突,学员读写连续用眼时间原则上不超过40分钟,每日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包含赠送课时)的费用等。 严禁中小学在职教师开展有偿补课和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辅导 《意见》对强化监督管理、加强组织领导、提升中小学校育人水平等提出了具体要求。例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严格执行“划片招生、免试就近入学”政策,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组织任何形式的“掐尖”招生考试,严禁中小学校以特长班、重点班、实验班、课改班、小班等各种名义分优差班开展招生工作,严禁中小学校变相通过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与招生相关的各种活动,严禁中小学校将学生在校外培训机构的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入学依据。 严禁中小学在职教师开展有偿补课和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辅导,严禁强迫、动员、暗示学生参加各种形式的有偿家教和有偿培训补习活动,严禁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严禁“课上不讲课后讲”“收费讲”。 各区县要加大投入、完善政策,强化中小学校在课后服务中的主渠道作用,建立弹性离校制度。各中小学校要充分挖掘学校师资和校舍条件的潜力,开辟多种适宜途径,帮助学生培养兴趣、发展特长、开拓视野、增强实践,提高课后服务水平。允许按规定为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提供免费辅导,坚决防止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