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唐某、夏某、罗某等9人“套路贷”案件依法公开宣判,分别以抢劫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判处唐某、罗某、夏某等9人3年10个月至1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7000元至48000元不等的罚金。该案是潼南法院公开宣判的辖区首例“套路贷”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于2017年11月24日出资成立重庆鑫德商务信息咨询公司,并先后雇佣被告人夏某、罗某等9人在公司内从事借款业务,形成以唐某为首要分子,夏某、罗某等9人为成员的“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过集团成员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诱骗多名被害人签订金额虚高的借款合同,从而收取高额利息、平台费、考察费、延期还款违约金等费用以及签订虚假房屋租赁合同的方式,以贷养贷,骗取被害人的财物。被害人不配合时,采用暴力、威胁或滋扰被害人及其家人的方式,强行索取他人财物,为非作歹,欺压百姓,涉案金额数十万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 唐某等9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名义,并恶意垒高债务,结伙实施“套路贷”。在被害人不能还款时,以暴力、威胁以及向被害人亲属讨债的方式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各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并形成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唐某作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犯罪处罚;夏某、罗某等9人作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成员,应按照其实际参与的犯罪处罚。故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