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南人论坛

搜索
猜你喜欢
查看: 12900|回复: 0

重庆潼南法院宣判一“套路贷”案 9人获刑

[复制链接]

签到天数: 8 天

连续签到: 1 天

[LV.3]偶尔看看II

17

主题

34

帖子

227

积分

中级会员

Rank: 3Rank: 3

积分
227
发表于 2019-12-27 08:20: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重庆 来自 中国重庆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唐某、夏某、罗某等9人“套路贷”案件依法公开宣判,分别以抢劫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判处唐某、罗某、夏某等9人3年10个月至1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7000元至48000元不等的罚金。该案是潼南法院公开宣判的辖区首例“套路贷”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
  被告人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于2017年11月24日出资成立重庆鑫德商务信息咨询公司,并先后雇佣被告人夏某、罗某等9人在公司内从事借款业务,形成以唐某为首要分子,夏某、罗某等9人为成员的“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过集团成员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诱骗多名被害人签订金额虚高的借款合同,从而收取高额利息、平台费、考察费、延期还款违约金等费用以及签订虚假房屋租赁合同的方式,以贷养贷,骗取被害人的财物。被害人不配合时,采用暴力、威胁或滋扰被害人及其家人的方式,强行索取他人财物,为非作歹,欺压百姓,涉案金额数十万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
  唐某等9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名义,并恶意垒高债务,结伙实施“套路贷”。在被害人不能还款时,以暴力、威胁以及向被害人亲属讨债的方式强行索取他人财物,各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并形成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唐某作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犯罪处罚;夏某、罗某等9人作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成员,应按照其实际参与的犯罪处罚。故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使用 高级模式(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