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重庆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明确控烟范围:公众可以进出的场所或者供集体使用的场所
“为了进一步减少吸烟对公众健康的危害,保护公民健康,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和社会文明水平,建设高品质生活宜居地,有必要制定专门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地方法规。”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黎藜在对《条例》进行解读时表示,《条例》共二十五条,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各类主体的义务、宣传教育、法律责任等。
黎藜说,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适用范围是《条例》的重点内容。《条例》明确,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的场所或者供集体使用的场所,包括餐饮服务场所、住宿休息服务场所、公众娱乐场所、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公用电梯等。
考虑到近年来电子烟的流行趋势和健康威胁,《条例》还明确将电子烟纳入公共场所控制吸烟范围。
强调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禁售烟草制品
“预防未成年人吸烟是本次控烟立法的一大亮点。”黎藜介绍,为了引导未成年人远离烟草,最大限度地减少新烟民的产生,《条例》从预防、教育、惩戒三方面加强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其中,《条例》对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及周边作出了禁止吸烟以及禁止销售烟草制品或者电子烟的规定,积极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无烟环境。
明确执法模式:“谁主管谁负责”多部门联合执法
黎藜表示,由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执法力量有限,综合国内外执法模式和我市实际情况,《条例》第十七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了多部门联合执法模式,进一步明确责任、充实执法力量。
具体而言,卫生健康、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市管理、交通、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商务、烟草专卖、体育等部门以及机场、铁路、轨道交通管理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没有明确监督管理部门的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
本文信息来源:重庆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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