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在本次修订中,专门增加了一章内容,加强了安全保卫相关要求,对于危及民用航空安全和秩序的14类非法干扰行为也进行了详细介绍。在第一百五十条之八中,详细列举了14种非法干扰行为,使用手机、吸烟位列其中。此外,在修订的第二百条(法律责任)中,对于违反十一章规定的非法干扰行为做出进一步约束,即使不够刑事处罚、无法治安处罚的,也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罚款金额可以增加到五万元以内。 在修订的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对于航空事故发生后的赔偿问题,规定了“先行付款制度”,即因民用航空器事故造成旅客死亡或者伤害的,承运人应当向有权索赔的自然人不延迟地先行付款。该先行付款不构成对责任的承认,可以从承运人随后作为损害赔偿金支付的任何数额中扣除。 此外,根据修订稿,在遇到旅客运输航班延误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做好旅客信息通告和相应的服务工作。相较于原法规,为延误航班的旅客做好服务,被摆在了法律层面。陈晔律师表示,设立先行赔付制度,鼓励通用航空企业投保机上人员险,由于一旦发生事故,而航空诉讼程序又比较漫长,这一条对于受害人权益的保护有特别重大的意义。 14种非法干扰行为 (一)劫持飞行中或者地面上的航空器; (二)在航空器上或机场扣留人质; (三)强行闯入航空器、机场或者航空设施场所,冲闯航空器驾驶舱,强行拦截航空器; (四)非法将武器、危险装置或者材料带入航空器、机场或者空中交通管制单位; (五)谎报险情、制造混乱、散布诸如危害飞行中或地面上的航空器、机场或民航设施场所内的旅客、机组、地面人员或者公众安全的虚假信息。 (六)违反规定使用手机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电子设备的; (七)在航空器内使用火种、吸烟的; (八)强占航空器内座位、行李架的,堵塞、强占值机柜台、安检通道及登机口的; (九)盗窃、故意损坏、擅自移动航空器设备以及机场内其他航空设施设备,强行打开飞行中航空器应急舱门的; (十)妨碍机组人员、安检员履行职责或者煽动旅客妨碍机组人员、安检员履行职责的; (十一)在航空器内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十二)破坏用于民用航空用途的信息和通信技术系统及用于空中交通管制设备设施的; (十三)辱骂、殴打机组人员、安检员、机场地面服务工作人员的; (十四)危及民用航空安全和扰乱航空器内、机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