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双方未经担保人同意私下变更借款主合同,担保人是否应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去年2月,秀山人郭兵向林东借款5万元,并写下借条,还请了田某和余某作为担保人。然而,借款期满时,郭兵并没有按约定时间还清借款。经林东一再催促后,当年10月下旬,郭兵偿还了5000元,并支付了利息4000元。两人约定利息终止,郭兵在两个月内还清剩余本金4.5万元。 此后不久,郭兵去世。事后,为追回借款,林东将郭兵的妻子、儿子,以及保证人田某、余某告上了秀山县法院。 近日,经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法院依法判令担保人余某、田某依法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对原告请求其让两人承担连带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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