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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小三两诉离婚被驳回 妻子同意私生子进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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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8-31 15:45: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陕西宝鸡 来自 中国陕西宝鸡

    42岁的王宁和李平(均化名)结婚15年,女儿也13岁了。没想到王宁在外面有了第三者,还同第三者生下了一个儿子。继第一次向法院诉请离婚被驳后,此次王宁又一次诉请离婚。为保全家庭,李平仍没同意离婚,她甚至同意丈夫同第三者生的儿子进门。小编昨日获悉,海淀法院判决再次驳回了王宁的离婚诉求。

  王宁诉称,他和李平在1996年认识,2001年2月22日领了结婚证。结婚两年后,女儿小玉出生了。因为两人都是初婚,婚前了解少,结婚草率。婚后,他发现双方性格差异大,没有共同语言,两人老吵架,李平也不孝敬父母。

  2015年7月31日,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王宁向海淀法院诉请离婚,但被判决驳回。王宁认为,该判决不准离婚后,李平仍不思悔改,我行我素,对家庭不负责任,两人以后再无和好可能,故诉请法院判决离婚,由他抚养女儿,李平每月给1000元抚养费。

  对此,李平不同意离婚。她说,两人从中学时就自由恋爱了,感情基础好,第一次王宁离婚诉请被驳回后,他还给自己和孩子生活费,所以她认为两人还有感情,“他在婚外有了第三者,还与第三者生了个男孩儿,他父母一直想要孙子,我可以接受这个孩子,并给予第三者一定赔偿,以便来维持这个家的完整。”

  海淀法院审理查明,王宁第一次申请离婚被驳回,该次庭审,他又承认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李平指认,在2015年10月12日,王宁和另一女子的孩子在北京市上地医院出生。

  海淀法院认为,王宁和李平两人在早年自行相识,具备一定的感情基础,经法庭查明,王宁曾经和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已经违背了对妻子的忠实义务,其行为应予谴责,并对两人的感情不和承担责任。虽然法院没完全确定王宁与第三者生有儿子,但作为婚姻中的过错方,王宁却以家庭琐事、性格差异为由主张离婚,反看李平女士,却有强烈维持家庭的意愿,故法院不应认定两人感情完全破裂,故再次驳回了王宁的离婚诉请。

  >>律师分析

  家事审判将增加修复家庭关系新职能

  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法专业律师杨晓林称,在离婚案件中,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而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法院一般会驳回。如果原告坚持要起诉离婚,一般也会在6个月后提起第二次起诉,该种情况下,不管被告是否同意离婚,法院通常会判离婚,“从某种程度上将,这也成了离婚双方都了解的一项潜规则”。

  然而,“第一次不判离第二次判离”的规则目前正在被改变。近一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专委杜万华就家事审判改革话题多次强调,就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区分是“婚姻死亡”,还是“婚姻危机”,家事审判将增加修复婚姻家庭关系新职能。

  就该案而言,杨晓林分析,该次判决无疑体现了最高法对修复家庭关系的新导向,“改变多年来在社会建设中我们对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的维护不够,人民法院在家事审判中重裁判,轻婚姻家庭关系的局面。”

  杨晓林认为,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应切实把握《婚姻法》中关于离婚的判断标准,即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如果是已经 死亡 的婚姻,法院肯定会依法判决离婚的,但如果婚姻只是出现了危机,该判决将会对婚姻家庭关系的修复,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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