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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出台疫苗新规,出现接种异常反应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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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2 09:37: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江西南昌 来自 中国江西南昌
       针对市民关注的疫苗问题,昨日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称,我市将逐步建立统一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实施疫苗全过程可追溯。
 《通知》要求,重庆将全面实施疫苗集中采购。其中,第一类疫苗由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制订使用计划,报市卫生计生委审定后,通过市政府招标采购中心集中采购。第二类疫苗则由公民本着“知情、自愿、自费”的原则受种,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在市级公共交易平台集中采购。市卫生计生委可根据预防、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需要及疫苗供应情况,对部分疫苗实行应急采购和调配,并报市政府备案。
  疫苗流通,疫苗生产企业是第一关。《通知》要求,生产企业在销售疫苗时,应当提供由药品检验机构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销售进口疫苗的,还应当提供进口药品通关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印章。不得将第二类疫苗销售给区县(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在购进接收疫苗时,应当向疫苗生产企业索取上述证明文件,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在疫苗的配送环节,疫苗生产企业按照采购合同,直接或者委托具备冷链储存、运输条件的企业将疫苗配送至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受委托配送疫苗的企业,不得再次委托配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将第一类疫苗运送分发至区县(自治县)疾控中心。区县(自治县)疾控中心负责将第一、二类疫苗分发或供应给本行政区域的接种单位。疫苗配送过程,需保证疫苗全程冷链储运,保证疫苗始终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定时监测和记录温度并保存2年备查。
  就市民普遍关注的预防接种管理方面,重庆预防接种工作实行集中接种服务模式。原则上,每个街道至少设置1个预防接种门诊,服务半径5公里;每个乡镇至少设置1个预防接种门诊,服务半径10公里。服务半径超过以上标准的地区,应当根据情况增设预防接种门诊和接种点。
  疫苗接种人员必须具有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或乡村医生资质并经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方能上岗。优先保证第一类疫苗的接种,严禁违规采购、销售和诱导使用第二类疫苗。对第二类疫苗资金实行财务部门统一收支,集中核算管理,依法接受群众监督。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部门可根据预防、控制传染病暴发、流行需要及国家有关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市卫生计生委备案后,组织实施应急接种和群体性预防接种。跨区县(自治县)或全市范围内的应急接种和群体性预防接种,由市卫生计生委报市政府决定,并向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
    此外,我市还将全面落实补偿政策。《通知》表示,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市财政在预防接种工作经费中安排。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补偿费用由相关疫苗生产企业承担。鼓励探索建立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的机制。
  同时,涉及普遍关注的焦点,还有建立疫苗全程可追溯系统。《通知》要求,疫苗生产企业、配送企业、疾控机构、接种单位要如实记录疫苗的流通、使用信息,做到票、账、货、款一致,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
  涉及退回疫苗的,必须经原渠道退回。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报告本行政区域卫生计生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两部门监督下实施退货。逐步建立全市统一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系统,运用药品电子监管码,实现最小包装单位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全过程可追溯。
  全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定期对疫苗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进行检查,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接种单位疫苗储存、运输执行《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情况进行检查。依法严厉查处疫苗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销售记录,疫苗生产企业、疫苗配送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预防接种单位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等行为。
  同时,严厉查处疫苗生产企业、区县(自治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经营疫苗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同级卫生计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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