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到天数: 139 天 连续签到: 7 天 [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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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8 15: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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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强化质量主体责任。全面推行项目法人建设质量全面负责制。每个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均明确有具体的技术负责人和现场负责人,定期进行检查指导,重点检查施工、监理单位主要管理人员到岗到位、履职尽责和工程实体质量,督促施工、监理单位严格执行有关规程、规范和质量标准,及时发现质量隐患,并限时整改到位。 二是强化施工质量管理。严格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合同规定,设置施工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技术标准和工程合同施工。强制执行施工质量“三检制”、单元(工序)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程序和第三方水利工程质量强制性检测制度,上一道工序未经检查验收,决不能进入下道工序,否则不予认可签字。
三是强化质量检测管理。全面推行水利工程质量第三方强制性检测制度,凡用于工程中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和相关设备,进场后应及时向监理机构报验,履行好相关验收签字手续。原材料、设备必须持有厂家的出厂合格证、厂家试验报告、或有关技术性能指标;工程中使用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必须按规范取样并送至有水利检测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有关材料,必须实行见证取样,真正做到用检测数据说话,切实提高质量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四是强化施工监理职责。监理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设置项目监理机构,配备满足监理工作要求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人员,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和相关制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图纸、工程合同对工程施工质量、进度、安全、投资实施全过程控制,并对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对施工主要工序和关键部位,采取旁站监理手段,严把工程建设质量。
五是强化政府质量监督。严格执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有关规定,进行不定期的抽查,重点抽查质量体系、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检查施工记录、质量检验与评定资料、验收记录资料;检查各参建单位对有关规程、规范和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并形成质量监督抽查记录,作为工程项目质量核定的重要依据。重要隐蔽工程和关键工序,未经项目法人、监理和质监机构联合检查验收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或进行后续工程施工,不予核定工程项目质量等级、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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