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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6 14: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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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中国广东深圳 来自 中国广东深圳
听说过“竞业限制”不?这个词有点生僻,意思是:你如果掌握老东家某些商业秘密后辞职,之后要到老东家竞争对手那里去干,就得付出代价,按“竞业限制”条款的内容,做出赔偿和补偿。 前不久,在渝从事房地产销售的小伙子李腾(化名)就为一起“竞业限制”的纠纷,跟原单位对簿公堂。
然而,在法庭上,原告被告双方却都被打了五十大板。
2013年,李腾入职一用人单位从事商品房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保密合同,按合同约定,李腾应当遵守保密制度,离开后不得在代理过的项目、楼盘、客户中工作,除非获得用人单位的书面同意。
随后,该用人单位指派李腾到其一个楼盘项目,任职销售经理。
2015年2月,李腾离职。并很快入职另外一个用人单位,继续在之前的楼盘项目从事销售工作。很快,李腾的老东家知道了他仍在卖楼,遂诉至法院,要求李腾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立即停止违约行为。
对此,李腾辩称:自己不属于竞业限制的人员范围,用人单位亦未支付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保密合同应属无效。
对此,法院认为,竞业限制属于双务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者竞业限制期间的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李腾的老东家在竞业限制期间,均未向李腾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在明确了相关条款后,法院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词语解释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 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 务。
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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