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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刘***

"川师大血案"开庭嫌犯被控故意杀人罪 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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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22 10:00: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广东深圳 来自 中国广东深圳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26日晚,滕某因琐事与同宿舍同学芦某某产生矛盾。28日0时许,滕某在学习室持菜刀连续砍击芦某某,致其当场死亡。0时40分,民警现场挡获滕某。经鉴定,滕某患有抑郁症,对该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公诉机关认为,滕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其作案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法庭辩论阶段,被告人滕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主动投案,现场未抗拒抓捕,并如实供述,应为自首,且是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意见是由有资质的机构依法定程序作出的,鉴定结论是公正的,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提出被告人滕某威胁同学报警,在抓捕现场与民警对峙几分钟,不应当认定为自首。滕某作案时意识清醒,目标明确,有预谋,应是安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请求对其从重处罚。

因被害人芦某某生母所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没有明确的赔偿数额,不符合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本案的民事部分择日再审。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3月27日,四川师范大学一名大一学生滕某因生活琐事,在该校成龙校区学生公寓学习室里,用当日白天从超市购买来的菜刀将同寝室友芦海清杀死。根据《死亡医学证明书》显示,被害人因头颈离断伤死亡。

4月15日,成都警方通报称,涉嫌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嫌疑人滕某已于案发次日被警方刑事拘留。5月4日,芦海强收到一份关于犯罪嫌疑人精神鉴定的《鉴定意见通知书》,其中显示,被鉴定人滕某患有抑郁症,对其2016年3月27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8月1日,芦海强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提交了重新鉴定申请书,希望对犯罪嫌疑人滕某重新进行精神鉴定。案件移交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后,10月26日,芦海强向法院提交《重新鉴定申请书》,第二次提出对犯罪嫌疑人重新进行精神鉴定的申请。

11月2日,芦海强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请求从重判处凶手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同时请求被告人滕某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以及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1761539.5元人民币。

17日下午,该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庭前会议。死者芦海清堂哥芦海强没能进入庭前会议旁听,一直在法院外焦急等待。芦海强说,至今他都无法接受凶手具有自首情节和患抑郁症、负部分刑事责任的结果,希望法院能给出客观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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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就会闹事,这样的暴脾气,当家长的是怎么教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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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人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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