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28日,覃先生与某婚庆公司签订《婚庆服务合同》,载明婚礼举行时间为当年10月1日,以及婚礼庆典的价款等事宜。之后,覃先生按约定向婚庆公司支付婚庆款项7000余元。2016年10月1日婚礼当天,在婚庆公司提供的四方迎宾门上,新娘的名字却被写错,婚礼日期亦被错写成“2016年10月2日”,同时,在婚庆公司提供的精美迎宾牌上亦同样将新娘的名字写错。这不仅让新人备感尴尬,也让不少前来参加婚宴的亲朋表示不满。事后,覃先生认为,婚礼对每个人都具有重大的意义,婚庆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也给他和家人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覃将婚庆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城中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本案中,作为婚庆公司,在婚礼当天将新娘的名字及婚礼日期写错,不仅给婚礼造成了较大的影响,也给覃先生及其妻子造成了身心上较为严重的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婚庆公司应当退还四方迎宾门等相关费用1000余元;精神损失费方面,婚礼对新人夫妻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将新娘名字及婚礼日期写错的行为,的确给新人的精神方面造成了较为严重的损害。参照双方在合同中有关违约金的约定,以及结合被告当庭认可出错及愿意赔礼道歉的态度,法院酌情确定精神损失费为2000元。最终,法院依法做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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