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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3月起实施 建房买房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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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2-25 08:08: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重庆 来自 中国重庆

23日,重庆市规划局召开《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通气会。该《条例》将于2017年3月1日施行。

  敲黑板!规划管理实现全覆盖

  据悉,《条例》将建设活动的规划管理范围规定为本市行政区域内,以实现全域空间资源都有规划管控、所有建设项目都有规划遵循。

  “原条例将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局限在规划区内,导致一些跨越规划区内外的工程项目,如铁路、长输管线的审批,规划管理于法无据,同时也导致规划区外的建设项目游离于规划管理之外,违法建设频发。”市规划局有关负责人谈道,“但修订后的这版《条例》,就避免了这些问题,这既是规划管理实践的客观需求,也是落实国家规划改革和市委提出的规划管理全覆盖的必然要求。”

又一新增!街道办事处也有规划管理职责

  根据《条例》,城乡规划工作实行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市、区县(自治县)、乡(镇)分级管理体制。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在主城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其他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城乡规划工作。

  “这次《条例》新增了对于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划分。”市规划局有关人士表示,可以说此次是从法规层面提出市、区县(自治县)、乡(镇)三级分级管理体制。街道办事处作为政府派出机关,与基层最为贴近,更有条件预防、及时发现、制止违法建设,涉农街道也更便于办理农房审批,所以规定了街道办事处的规划管理职责。

  看清了!临时建筑不得进行不动产登记 该拆还得拆

  临时建筑能不能买?你可得当心,不仅无法进行不动产登记,还得无条件拆除。《条例》规定,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应当符合三项规定,一是临时售楼用房和临时施工用房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该工程的综合竣工验收时间;二是已经依法征收的国有储备土地上的临时建设不得超过临时使用土地批准文件确定的期限;三是其他临时建(构)筑物的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条例》明确指出,建设单位应当对临时建(构)筑物设置明显标识。临时建(构)筑物不得转变为永久性建(构)筑物,不得进行不动产登记。临时建(构)筑物使用期限届满,或者使用期限未满,但因实施城乡规划需要拆除的,建设业主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

  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你得注意这些事项

  把居民楼里的房屋改成经营场所?类似这种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的事情,你还真不能随心所欲,不同行政主管部门都有其对应的管理范围。

  《条例》明确规定,对于改变一定区域内建筑物使用性质的情况,虽然可以改变,但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对于改变竣工核实后的房屋用途的情况,规划部门只对涉及规划许可的以改建方式改变使用功能的情形进行管理。此外,改变使用功能,不涉及违法建设的,规划部门不予查处,但是涉及违法经营等情形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

重点区域和地段需有“城市设计”

  在此次《条例》中,借鉴了深圳等市的立法经验,规定城市的重要区域、重要地段,应当组织编制城市设计,对城市形态、公共空间、交通组织、视线通廊及建筑物的造型、高度、色彩、材质等内容提出规划建设和管理要求,并提出了城市空间形态的管控原则,规定了编制城市更新规划的原则等。

  “城市更新规划并不是大拆大建,而是修补型更新方式。”市规划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外,本次《条例》修订重点解决了规划刚性不足、规划管理范围没有全覆盖、城乡规划与相关规划的协调机制不健全、规划审批及许可流程过于笼统、违法建设查处职责不够明确、处罚措施畸轻畸重等方面问题。

  截至目前,市规划局牵头完成了对区县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和规划(建设)部门,街道、镇乡规划管理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培训分为主城区、城市发展新区、渝东南、渝东北四个片区进行,共计已培训约2000人。东原地产重庆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胡泊告诉记者,对于开发商而言,《条例》的出台实施无疑具有更强的指导性。“可能我们初期都会有一小段适应的时间,但从长远来看很是利好的,比如《条例》里有很多细化的内容,会简化开发商在做方案时的很多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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