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正式落地施行。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对应当免费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收费,或将面临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公共文化设施的选址,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符合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和特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的,应当重新确定建设用地。调整后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有开展与公共文化设施功能、用途不符的服务活动,对应当免费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收费或者变相收费,收取费用未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挪作他用等行为,其主管部门或者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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