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明确,经协商现场赔偿对方损失后双方离开,这本是相关交通管理法律法规鼓励的“快撤”情形,但男子张某却因肇事逃逸仍被记12分,罚款1000元。 26日晚,李先生驾车途经江北区正大饲料上坡路段时,前方一辆原本停在路边的沃尔沃轿车,驾驶室车门都没关好,就突然加速向后倒车,李先生本能地往左侧避让,谁知沃尔沃也突然转向靠左后,也就一两秒的时间,沃尔沃轿车右侧与李先生的SUV左前部擦挂后,越过路边隔离栏,撞断路侧的一根水泥路灯杆,路灯杆倒下时,路灯正好砸在李先生的引擎盖上,最终沃尔沃轿车底盘被隔离栏托住,车辆无法动弹。 事故发生后,肇事驾驶员并未立即下车查看,李先生遂下车,拍打沃尔沃副驾驶车窗,试图与对方交流,但肇事驾驶员根本不预理会,两次强轰油门,试图驾车逃离,但终因(驱动轮)前轮悬空而无法动弹。而李先生察觉对方想逃离意图,便立即报警。 发现李先生报警后,张某下车与李先生协商,主动提出赔偿3000元,但李先生觉得3000元显然不够,未同意。最终,张某当场微信支付给李先生15000元后,李先生驾车驶离现场。张某也联系自己熟悉的修理厂,请求拖车救援,而自己也迅速离开现场。 石马河大队民警赶到现场时,只有沃尔沃轿车停在现场,现场联系该车登记电话,无法找到当事人,民警只有清理现场,将该车拖移。 27日下午,在前期进行调查取证后,民警通知报警人李先生到大队接受调查,李先生详细讲述了事发经过,同时告知民警,自己车上的行车记录仪应该记下了该事故的全过程。 经查询肇事沃尔沃轿车的近期的行车轨迹,民警发现,驾驶员张某有重大嫌疑,而李先生看到张某照片后,明确当晚的肇事驾驶员正是张某。 28日,张某来到石马河大队接受调查,并承认自己正是肇事驾驶员。张某告诉民警,自己没有想过逃离现场,而且主动提出赔偿并支付了对方15000元,觉得没有撞到人,赔偿对方就没事了,所以联系了自己熟悉的修理厂救援后,就离开了现场。民警当场戳穿张某谎言,并让其观看后车行车记录视频:在发生事故后,张某不是第一时间查看事故情况,报警处理,而是先行试图驾车逃离,在无法驾车逃离后,才下车赔偿对方,然后将车遗弃现场徒步离开。 事实面前,张某不得不承认自己“肇事逃逸”的违法行为。最终,民警依法向张某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而张某也对此并无异议,并愉快地在通知书上签名。 民警提醒:《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对“交通肇事逃逸”定义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逸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而不适合于“自撤现场”私了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一是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二是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三是机动车驾驶人涉嫌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四是对交通事故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五是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六是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七是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同时,《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条 未造成人身伤亡且车辆能够移动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发生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机动车可以移动的,驾驶人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等候处理。 显然,此事故并不属于“自撤现场”的情形,而应“报警等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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