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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7-29 09:54: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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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至2011年,李显明利用职务之便,与他人共谋,将原潼南县国土房管局下达到群力镇小龙村未能用完的渝遂铁路一线占地农转非指标48个,违规转让给群力镇村民赵某某等人,并为其制作虚假申报资料,办理了社会养老保险,李显明等人收取赵某某等人给予的好处费19.37万元,其中李显明分得赃款2.8万元(其他相关人员均在2014年已受到处理)。2016年7月,区纪委给予李显明开除党籍处分。区人民法院以犯受贿罪,判处李显明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2万,对其违法所得赃款人民币2.8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来源:廉洁潼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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