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潼南区食品公共场所 等行业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工作公示
根据《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庆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重庆市食品公共场所等行业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工作的通知》(渝卫发﹝2019﹞23号),为确保我区预防性体检工作有序、有效推进,经与区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协商,并报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我区预防性体检工作作以下调整: 一、体检机构 2019年6月30日前,由区疾控中心、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共同承担,2019年7月1日起,区疾控中心不再承担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工作,由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承担。 二、体检对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的通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卫生部关于印发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的通知》《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对六类人群进行预防性体检: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直接从事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的人员;餐具、饮具食品消毒服务生产操作人员;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 三、体检项目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从业人员应检查细菌性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项目。除以上检查项目外,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还应检查霍乱、阿米巴性痢疾和副伤寒,化妆品生产人员还应检查手部真菌感染性疾病(如手癣、指甲癣等)、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者鳞屑。 四、提供资料 参加体检的从业人员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单位(拟就业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其它证明资料。 特此公示。
重庆市潼南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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