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与姜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7年12月18日协议离婚,约定位于某小区的房屋及屋内设施归邓某所有。后姜某因犯盗窃罪入狱服刑,刑满释放后一直与邓某居住在上述房屋内,期间多次对邓某实施家庭暴力,并骚扰、威胁邓某,致邓某身心遭受巨大伤害。邓某遂到潼南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经审查,依法裁定禁止姜某对邓某实施暴力;责令姜某迁出邓某的住所;禁止姜某骚扰、威胁、跟踪邓某及其女儿。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实现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里的当事人既包括家庭成员,也包括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本案中,邓某与姜某虽然已经离婚,但仍然在一起同居生活,故姜某对邓某实施暴力,邓某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来源:潼南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