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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法审判】擅自处置查封财产,判刑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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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9-29 21:52: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自: 中国重庆 来自 中国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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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执行程序中
查封的船舶
切割了卖废品
自作主张的他
因此背上了刑事责任

近日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
判处陈甲(化名)
罚金10000元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潼南法院审理了一起欧某与陈乙(陈甲胞弟)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依法判决陈乙向欧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60余万元。因陈乙一直未履行赔偿义务,欧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5月,法院依法查封了登记在陈乙名下的一艘旧货船,并交由陈乙代管,此后该船舶一直停靠在河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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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在查封船舶正待评估、拍卖期间,陈甲以对该船舶享有权利、船舶无使用价值为由,擅自将该船出售给废品收购人员,并指使废品收购人员对船体进行切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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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某发现后立刻将情况反映到法院,执行干警迅速前往制止,并对现场进行了保护。经现场核查,涉案船舶主体被切割破坏,船体进水,已彻底丧失使用价值。汛期来临,船舶保管困难,还可能造成下游次生灾害。因此,法院当即依法对该船舶进行了变卖,并将变卖款项用于向欧某偿还债务。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甲明知是法院查封的财产而予以毁损、变卖,其行为妨害了法院正常的司法活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鉴于陈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4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转载声明:本文转载自「重庆潼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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