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政府 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集科目二、科目三机动车驾驶人考场建设业主的通告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94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服务,潼南区可采用社会建设、政府租用的方式,设立一个科目二、科目三考场。为尽快推进该项目建设,经研究决定,特面向社会公开征集一家科目二、科目三机动车驾驶人考场的建设业主,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建设要求 (一)项目地址。科目二、科目三机动车驾驶人考场建设地址应符合区政府规划选址的具体要求。 (二)项目用地。科目二考场使用面积不少于40亩,科目三考场使用面积不少于30亩。由项目建设业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自行完成建设。 (三)建设时限。确定建设业主后6个月内进场施工,建设工期12个月。 (四)其他要求。项目建设业主在建设科目二、科目三机动车驾驶人考场时,应配套建设科目一、科目四机动车驾驶人考场,并符合《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94号)的相关规定。 二、建设业主资格要求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公司法人;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管理驾驶人考场的条件和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 (五)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违规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公开征集程序 (一)提出申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凡有意愿在我区建设科目二、科目三考场的市场主体,皆可前往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车管所申请报名,经资格审验合格后,领取考场建设相关资料(联系人:胡河,电话:44682799)。 (二)提交建设方案。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在20个工作日内,将考场建设方案提交至报名点。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方案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评议评审。由区公安局、区发改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委、区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或邀请相关专业人员组建评估小组,对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专业评审。若报名数量超过1家,按评审得分高低确定建设业主;若报名数量仅有1家,经评审合格后直接确定为建设业主。 (四)结果公示。经评估小组审议评定,确定该项目建设业主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五)考场租用。考场建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194号)的相关规定,完善租用手续。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通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