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知情人士称:日前,公安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起草了《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和《关于印发〈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6年7月15日。 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要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并列出了公安派出所不再开具证明的20类事项和应当或者可以开具证明的9类事项,具体分为四大类情形。 20类事项不再开具证明 ●凡公民凭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9类事项 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别 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贯 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5类事项 1。户口迁移情况 2。住址变动情况 3。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 4。注销户口情况 5。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 ●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6类事项 1。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凭当事人在使用部门的个人声明和能够提供的结婚证、离婚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离婚证明书、配偶死亡证明等有效证件、证明材料证明,需要核查的,由使用部门按照规定进行核查。 2。需证明当事人文化程度的,凭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校、相关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书证明,或者依法办理公证。 3。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4。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向社保部门申领养老金的,由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者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 5。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6。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领《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9类事项应当或者可以开具证明 1。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 2。注销户口证明 3。曾经同户人员间亲属关系证明 4。被拐儿童身份证明 5。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6。非正常死亡证明 7。临时身份证明 8。无犯罪记录证明 9。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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