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刘买了一套二手房,本想再卖赚差价,哪晓得却被卖家卷走11万余元。近日,开州区法院判决卖家构成不当得利。 2014年10月,做二手房生意的老刘看中何女士要卖的一套房,很快签订合同并全额支付购房款。双方签订委托书,由老刘代替何女士办理按揭过户手续。也就是说,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不需要何女士出面就能把事情办好。双方在万州区公证处进行公证后,老刘将这套房挂到网上销售。 次年初,老刘以29.48万元价格将该套房卖给金先生。此前,为了方便办理按揭,金先生通过何女士名下一张银行卡支付购房款,该卡也由老刘持有。金先生在2015年2月12日向该账户存入29.48万元。由于老刘得到原房主何女士授权,金先生当天就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当天,老刘通过取现、转账方式,转出119000元。第二天,当老刘高高兴兴到银行准备再次转款时,却被告知银行卡不能使用,而且,银行卡里的钱已经少了很多。 经查询,老刘发现,何女士早一步到银行通过挂失卡再补卡方式转出115000元。此刻,老刘无论如何也联系不上何女士。无奈之下,老刘只能请金先生出面将何女士告到法院,并申请诉讼保全,冻结银行卡中的6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老刘将全部购房款已经支付给何女士但未过户,金先生支付购房款并通过老刘得到的授权办理过户手续,已经完成房屋买卖交易,被何女士取走的款项及银行卡中被冻结的款项应当属于老刘。 承办法官提醒,购买二手房不要只看到房产证就支付全部款项。付款前应去房管部门查询房屋登记情况,办理过户手续后再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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