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Rolled_K6SSZ 于 2016-7-20 15:12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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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y0 u2 F3 T# O0 O% r% d 据悉在奉节的一起离婚诉讼中,妻子于婚前擅自卖房,丈夫也隐瞒有车的事实。近日,市二中法院依法改判,夫妻双方均存在或隐藏或变卖共同财产的行为,判决双方平均分配共同财产。 经法院审理查明,罗某与刘某于1999年8月两人登记结婚。2014年3月20日,罗某再向法院起诉离婚,因距离上次起诉未满6个月,法院未受理。3月24日,罗某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在保全过程中,发现诉争房屋已被刘某提前还贷、变卖并于3月18日过户到王某名下。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双方感情出现裂痕时,刘某未告知罗某并将房屋出售,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少分或不分。 婚姻法解释(三)也规定,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判决准许两人离婚,刘某向罗某支付房屋赔偿损失15万元。 一审宣判后,刘某不服,向市二中法院提起上诉,并提交证据证明罗某在一审中因自己未出庭应诉,故意隐瞒共有长安车一辆的事实。 经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出卖房屋时与罗某进行了协商,且出卖房屋是在罗某第一次起诉离婚被判驳后,故判定刘某出卖房屋应属擅自出卖。刘某一审时未出庭,罗某也未陈述夫妻共同财产中还有一辆车。故判定罗某的行为应属隐瞒夫妻共同财产。法院最终认定,双方均有过错,可对双方共同财产平均分配。故改判刘某的卖房款在偿还银行贷款后的余款部分平均分配;对于争议的长安车,因双方估价不一致,法院酌情认定价值1.2万元,由罗某支付刘某6000元后,车归罗某所有。 法官提醒: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在本案中,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未经罗某同意,擅自出卖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套,已明显违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一审判决刘某支付罗某房屋损失赔偿款的认定合乎法理。后有证据证明,罗某在一审中存在故意隐瞒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亦有过错。在夫妻双方均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二审对夫妻共同财产采用平均分配的原则,显得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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