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草案)》提请大会审议。 条例中对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进行了严格的界定,并对两者的登记管理制度、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同时对产品和经营活动进行了禁止性规定,对违反条例的行为按严重、较严重、一般、轻微进行界定,分别作出了不同的处罚规定。 食品小作坊 禁止生产饮料,问题食品要召回 定义: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达不到国家规定的食品生产许可要求,从事散装或简易包装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生产经营者。 规定: 包装上醒目标注“小作坊” 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应实行登记管理,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向所在地食药监管理部门申请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 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在盛放食品容器的贴标或挂牌上,简易包装上清晰、醒目标注“小作坊食品”字样。 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且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禁止: 禁止生产乳制品饮料果冻 禁止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以及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乳制品、罐头制品、冷冻食品、果冻、饮料等食品。 禁止品种中还包括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不含压榨植物油);酒类(不含粮食酿造酒)。 禁止在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添加药品,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除外。 处罚: 未明示转基因将被重罚 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照规定显著明示的将受到重罚。 食品小作坊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按国家规定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召回。 食品摊贩 禁止在学校周边50米内摆摊 定义: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店铺,在集中交易市场内或者在划定的经营区域和确定的经营时段内摆摊设点销售食品或现场制售食品的经营者。 规定: 必须划定区域分时段经营 条例规定,区县政府应统一规划集中交易市场、食品摊贩集中经营区域,改善食品摊贩经营环境,规范食品摊贩经营秩序。 在幼儿园、中小学校周边五十米内不得设置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划定的经营区域、确定的经营时段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 禁止: 禁止生产裱花蛋糕 禁止生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儿配方食品、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散装食用油、散装酒等食品。 对家庭集体宴席服务活动经营者承接一百人以上家庭集体宴席服务的,应当向当地食药监管理部门报告。 处罚: 违规可处20倍货值以下罚金 条例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条例规定的处罚进行了明细规定,其中,对违反条例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所在地区县食药监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12万人 目前我市登记的食品小作坊有8000家,纳入统计的食品摊贩40000多家,从业人员约12万人。 - d0 g' f" i, @0 }6 ]: ?2 d i: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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