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知情人透露,韶关市始兴县一名八旬老翁,因年轻时曾经打骂子女,结果在年老后与子女关系恶化,和儿子签下了《父子关系断绝约》。从始兴县法院获悉,该《父子关系断绝约》在法律上无效,经法庭介入调解,最终促成八旬老翁与五旬儿子的关系得以缓和,五旬儿子表示今后自愿履行赡养父亲的义务。 据始兴法院介绍,原告李某与前妻结婚后生育了3个女儿,2个儿子,均已成家立业。后来,李某与前妻离婚后,再婚未生育子女。不料,生活几年后,他与再婚妻子又产生矛盾再次离婚。2009年,李老汉的大儿子与二儿子签订《分家协议》约定:大儿子赡养母亲,二儿子赡养父亲。之后,原告的两个儿子依据《分家协议》履行各自义务。 随着时间的推移,李老汉年轻时给子女们留下的种种记忆造成如今的家庭关系紧张。子女们认为,李老汉年轻时对5兄妹及前妻态度恶劣,存在打骂的行为。他们认为,李老汉年轻时并未对子女们很好地尽到抚养义务,这是导致他老了之后家庭关系恶化的主要原因。当矛盾越来越激烈时,愤怒的李老汉气冲冲地与负责赡养他的二儿子,白纸黑字地签订了一份《父子关系断绝约》,双方约定不需要二儿子赡养李老汉。可是随着年纪的推移,李老汉发现自己的身体每况愈下,已不能挣钱满足自己日常生活的开支。左思右想之下,他终于决定将4个子女(二女儿患有精神疾病)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支付赡养费。 法官介绍说,李老汉的子女因他年轻时的所作所为,对父亲心存怨恨。如果将该案直接判决,很可能存在执行难的状况,难以案结事了。而李老汉如今已是耄耋之年,假如因为法院判决导致子女再次产生怨恨,家庭矛盾不仅日趋激烈,年迈的李老汉日后的生活会更加艰难。 于是,该案的承办法官与原告的两个儿子进行了长时间反复沟通交流,释法明理。最终,原告的二儿子意识到其与父亲签订的《父子关系断绝约》是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属于无效文书,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他终于表态今后一定赡养其父亲。原告李某得知儿子的表态后,当即向法院申请撤回对其4个儿女的起诉。 |